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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3-27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为支持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建设发展,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确保在该区实施有关行政许可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为支持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建设发展,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确保在该区实施有关行政许可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范围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南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委托机关)可以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有关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委托机关)实施市、区两级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本决定附件《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表》明确的具体事项实施。

二、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予以公告。

三、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机关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跟踪监督和便捷服务,并且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关应当主动与委托机关对接,建立健全受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的工作制度,加强批后日常监管,明确责任,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四、委托机关应当与受委托机关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及受委托主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时限、责任承担等内容,委托合同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委托机关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并且将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报送委托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五、本决定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表》

 

 

 

 

 

 

附件

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表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委托机关

受委托机关

备注

1

国有土地出让审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等

市人民政府

市国土资源局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

济区有关行政机关

属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办相关委托事务。

2

权限内征(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南明区林业主管部门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

济区有关行政机关


3

权限内木材运输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三条

南明区林业主管部门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

济区有关行政机关


4

移植古树名木审查、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森林条例》第十三条

南明区人民政府

南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南明区林业主管部门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

济区有关行政机关

属南明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涉及林业方面的由南明区林业主管部门代办相关委托事务,涉及园林绿化方面的由南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代办相关委托事务。

5

权限内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查、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贵阳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

市园林绿化局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

济区有关行政机关

属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涉及林业方面的由市林业局代办相关委托事务,涉及园林绿化方面的由市园林绿化局代办相关委托事务。

6

改变绿地用地使用性质审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号

《贵阳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

市园林绿化局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

济区有关行政机关

7

树木砍伐、移植审查、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贵阳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

市园林绿化局

市林业局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

济区有关行政机关

8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

市水务管理局

南明区农业水务局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

济区有关行政机关


9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市水务管理局

南明区农业水务局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

济区有关行政机关


10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

济区有关行政机关


11

防空地下室建筑项目、设计审核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一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

济区有关行政机关


12

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拆除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

济区有关行政机关


13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

济区有关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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