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民法  工伤  人民法院  刑法  工伤保险条例  噪声  民法典  国监察法  公安  物业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日期:2021-09-13     浏览:0    
发文字号: 无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7-12-28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
核心提示:(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打赏
 
更多>同类法律法规

推荐图文
推荐法律法规
点击排行
友情链接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sitemaps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鄂ICP备06013414号-3
小说下载
Powered By falv.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