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13年7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一款中的“负责以下户外广告的审批:
(一)负责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和设置审批;
(二)负责立柱广告和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审批;
(三)负责重点企业申请跨区设置统一标准户外广告的审批。”
删除第二款中的“前款规定以外的”。
二、删除第六条中的“发布的审查登记和”。
三、删除第八条第一款。
四、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市城管部门”修改为“城管部门”,第十五条中的“市规划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分别修改为“规划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五、将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中的“城管部门”修改为“区城管部门”。
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市城管部门”修改为“区城管部门”,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城管部门”修改为“区城管部门”。
七、删除第四章“户外广告登记”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
八、删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市场监管部门”。
九、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刊载的内容违法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十、删除第四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