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制定依据已被废止或者主要内容不符合上位法有关规定的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8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改)
二、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改)
三、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2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令第225号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