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驾驶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驾驶培训机构、二级驾驶培训机构和三级驾驶培训机构。
驾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相应类别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培训类,下同)和工商营业执照”修改为“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培训类,下同)。”
第二款修改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三款修改为:“教练场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规定的相应条件。”
删去第四款。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市(州)”修改为“县级”,删去第九条第三款中的“落实承诺事项及时限”,删去第二款、第四款。
四、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统一印制并编号的《教练员证》”,删去第二款。
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
删去第二十四条。
将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聘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的”。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教练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驾驶培训机构应停止其上岗,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两年内不得重新招聘。”
五、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继续教育与”。
六、第一条、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中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改为“《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此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