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以下4件规章:
一、《南宁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8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二、《南宁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三、《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2008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修改)。
四、《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0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一次修正,2010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二次修正,201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三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