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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7-12-29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政府对有关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8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政府对有关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8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二、删去《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将第四十二条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三、将《四川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将《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3名以上经市(州)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修改为“有3名以上从业人员”。

  将第六条第三款“禁止未取得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修改为“禁止未取得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单位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

  五、删去《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六、将《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第七条修改为“在白蚁危害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和进行3层楼以下(含3楼)的工程装饰装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将《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将《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修改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此外,对相关省政府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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