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报告纳入项目可行性总体报告。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不得转让、转包。”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按照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五、删去第十八条中“拒不改正的,提请评价资质审批机关降低或取消其评价资质”和“经整顿无明显效果的,提请评价资格审批机关在资质年审时降低或取消资质”。
六、删去第十九条中“转借评价资质证书或”和“情节严重的并提请证件颁发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