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小陆与妻子一同乘坐高铁从广州到广西。上车后,小陆按车票找到自己的座位坐下,邻座小孙并未在座位上,但小孙座位前面的置物板上放置着一个水杯。列车行进后,小陆起身脱下外套,外套还没脱下时突然觉得大腿一阵剧烈疼痛,回过神来他才发现小孙座位上的水杯被自己无意打翻了,水杯里的开水全倒在了小陆的大腿上。因疼痛难耐,小陆当天即入院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足轻度烫伤。小陆后续入院治疗6天,共花费医疗费3600余元。除医疗费外,小陆的损失还包括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等。在出院后,小陆联系小孙希望他给予自已部分赔偿,但小孙认为自身并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小陆遂起诉至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自然人享有身体完整、健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害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针对本案,首先,小陆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起身脱衣服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碰翻相邻位置置物板上放着的水杯导致开水烫伤自己,对于烫伤的结果小陆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其次,盛装开水的水杯是一种危险物,小孙将其放置在座位前的置物板上,对该危险物所作的保护措施明显不足,也未提醒邻座注意危险物,并最终造成小陆身体受损结果的发生,可见小孙对此亦有过错,故酌定对于小陆的损害结果,由小陆自负50%的责任,由小孙承担50%的责任。
荔湾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小孙向小陆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4000余元。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法律解读
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往往并非仅仅一方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此时如果法院仍判令侵权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会有悖法理和民法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所以,我国法律很早就在侵权法律关系中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如《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就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对解决双方均存在过错情形下的侵权纠纷具有很好的规范作用。但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法条行文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对因被侵权人的疏漏而导致损害扩大的情形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务中产生了一定的争议,并致使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实施与案件的社会效果。
《民法典》在总结以往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在其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相较于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法典》规定的更为科学严谨,它将原有法律中“损害”修改为“同一损害”,并增加了损害“扩大”的情形,从而使得法律规定覆盖范围更广,对化解相关侵权纠纷,解决司法实务争端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此外,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还有多条法律规定也体现了过失相抵的原则。如侵权责任编中关于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等等。虽然上述具体的侵权行为中,部分行为属于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即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被侵权人仍承担着防止损失扩大的“不真正义务”,若相关侵权系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作为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事由。这些规则,在统筹了过失相抵的立法精神上,针对不同侵权类型做了更细化的规定,对于遏制碰瓷式侵权,维护双方利益衡平有着重要意义。
除了侵权责任编多个法条能体现过失相抵的原则外,在《民法典》合同编中,也可以体现过失相抵的相关立法精神。如其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这些《民法典》合同编的新增规定,都是在吸收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做出的,对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具有良好的指引作用。
三、法官提醒
从前述法律解读中不难看出,《民法典》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领域,还可以适用到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领域,这不仅是民法公平公正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更是我们每个人应当掌握的法律规则。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提高注意义务,不仅需要防范自己的不当行为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伤害,也要小心他人的无心之举给自己造成损害。在乘坐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安全、文明出行,从小处做起,既要做好个人安全防护,也要注意及时消除和避免各类人身、财产安全隐患与风险,既确保自身安全,又与人方便,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