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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时 可以要经济补偿吗?

   2023-04-04 1
核心提示:一、案件回顾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起

一、案件回顾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起,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2019年,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了起诉。2020年,陈先生再度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第三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诉讼中,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鉴于婚后自己作为全职太太,一直全身心地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外,所有的家庭事务几乎都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称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陈先生应当赔偿她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法官提醒

虽然《民法典》的实施,激活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但是由于法条规定的较为笼统,目前缺乏该条文的具体适用细则,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举证困难、补偿数额标准缺失等问题,对于即将终结婚姻关系的夫妻而言,如想获得相应地补偿,有许多法律细节需要注意。 

一方面,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一方面,由于家务劳动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劳动,具有很强的封闭性,而法院在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时,会综合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给对方提供帮助多少等因素酌情裁判。因此,在婚姻关系即将破裂时,对家庭和家务劳动投入较多的一方,要注意提前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特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而导致无法获得相应补偿。

此外,《民法典》还为离婚救济设计了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夫妻一方符合上述制度要求,也可以综合适用多种救济手段,以期共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解读

所谓离婚经济补偿,简而言之就是对家庭、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虽然这一制度并不是《民法典》的新增制度,但是自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增设后,在近二十年的时间内,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可谓一直在“沉睡”,并未被真正利用起来,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婚姻法》对该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此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换言之,想要得到离婚经济补偿,就需要先在婚内实行分别财产制。然而,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夫妻双方婚内明确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家庭少之又少,即便有些夫妻确实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但由于缺少相关证据材料予以支撑,在离婚时相关诉讼请求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致使离婚经济补偿在《婚姻法》时期无法达到立法的预期效果,被称为《婚姻法》的“沉睡条款”。司法实践中,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牺牲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浪费了许多发展自己的机遇,在婚姻破裂时却不能获得应有的补偿,显然有悖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填补了以往立法的不足之处,其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则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删除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条件,并规定补偿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形式来确定,体现出法律上对经济补偿规定法定和约定相结合,为司法实践中适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奠定基础,对保护婚姻中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衡平将会有较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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