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下半年,两人决定结束这段婚姻。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洋洋由杨先生抚养,因上学的问题,暂时随王女士生活,杨先生承担孩子抚养费。
随后,洋洋便跟随母亲在中心城区居住、读书。在此期间,王女士先后为洋洋报名参加了书法、攀岩、钢琴、美术、跳舞、语言、走秀、芭蕾、手工、播音等多个兴趣班。
王女士给洋洋报班的事宜,都是通过微信告知杨先生,但均未得到杨先生肯定性答复。
自从离婚后,杨先生也采用现金支付、微信转账等方式,陆续向王女士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至2020年7月,之后再未支付。
为此,王女士将杨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杨先生支付孩子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生活费、保险费、课外培训费等,共计17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抚养费支付的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并非是子女花费的所有费用。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王女士主张杨先生支付洋洋抚养费中,有一年多时间,其平均每月费用已超过抚养费承担的合理性,且王女士所举示的消费明细不能直接证明该项消费系洋洋所用。
截止到去年12月,洋洋仍跟随王女士在重庆中心城区居住、读书,结合杨先生已陆续支付的孩子抚养费情况,遂酌情判决杨先生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共计4.25万元。驳回王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后,王女士不服,向重庆市三中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诉请杨先生支付洋洋参加兴趣班的费用,系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在杨先生未明确表示愿意负担此费用时,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女方要求兴趣班的费用,为啥未获支持?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本案中,王女士与杨先生的矛盾分歧在于应由谁支付孩子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用。对此,双方均陈述在二人离婚时,孩子尚未参加兴趣培训班。
王女士为提升洋洋的综合素质,陆续让孩子参加了十余个兴趣班,期间虽将此事通过微信告知杨先生,但未获杨先生肯定性答复。因上述参加兴趣班的费用,系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在杨先生未明确表示愿意负担此费用的情况下,王女士要求杨先生负担此费用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未获人民法院支持。
离婚后什么情况下,兴趣班的费用可要求双方一起承担?
如抚养费约定了具体数额,那么未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的抚养费就包含了当地一般教育标准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教育费用超出协议约定数额的,原则上讲,报班的一方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如对方同意,费用可以分摊;但如果兴趣班的学费昂贵、远超当地一般教育标准费用的,该部分超过当地一般教育标准的费用需要由作出报班决定的一方自行承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