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1张照片配有“傻老公”、3张照片配有“去年回老家的时候给老公照的照片,有点想家了”等文字。
郑某发现后,起诉孙某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将发布在抖音上的相关照片删除,并在各大报纸及网络平台刊登公告进行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
孙某在获知被郑某起诉后,删除了其在抖音上发布的上述内容。
抖音作为新兴的网络社交平台,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广泛性和互动性,若发布不当言论势必会导致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在相对范围内降低,系对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侵犯。
本案中,孙某明知郑某与其丈夫为夫妻关系,但仍称郑某丈夫为“老公”,并在其抖音账户上发布与郑某丈夫的合影照片以及将其称为“老公”的文字。“老公”是一个具有专属性质的称谓,通常是妻子对丈夫的称呼,孙某称呼郑某的丈夫为“老公”,必然会使郑某及其丈夫认识的人中对郑某与其丈夫的婚姻关系产生联想,进而对郑某的社会评价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故孙某的行为损害了郑某的名誉,对郑某要求孙某在抖音平台账户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诉讼中,孙某已将发布的照片删除,郑某要求孙某将发布在抖音上的相关照片删除的诉讼请求已经没有事实依据。
孙某系在抖音平台发布的上述内容,故郑某要求孙某赔礼道歉的范围不宜扩大,且无必要,以免产生再次扩散的不良影响,故对郑某要求孙某在各大报纸及网络平台刊登公告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失费问题,孙某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其发布的内容未含有郑某的文字和图像,且其已自行删除了发布的相关内容,最大限度降低了传播影响,郑某没有举证证明孙某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故对郑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在其抖音号上以发布公开声明的方式,向郑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对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