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主张事故发生时,是在工作期间,因此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公司对马某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马某是到公司面试,面试内容为在厨房试做几个菜,因马某的错误操作,导致引起爆燃事故,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也不可能是工伤。
本案中,马某是在面试过程中错误操作造成燃气事故,公司并无用工行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一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交换劳动与报酬而形成的持续性的、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然而在本案中,马某是在入职公司从事厨师工作面试时发生事故,产生纠纷,故就本案而言,双方不具备通常情形下认定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周期性的、规律性的工资支付、考勤管理及社会保险缴纳等客观因素。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关系,在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马某的伤害不能认为是工伤。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