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均在某理发店工作。2020年9月20日下午,李某在店门口邀请王某进行“掰手腕”比赛,被拒绝后,李某再次邀约王某,王某遂与李某进行了掰手腕活动。后在掰手腕过程中王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且经鉴定,王某右肘关节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王某认为,李某是该理发店的店长,其一再邀约自己进行掰手腕,出于礼节,自己只得应约,后李某将王某手腕掰断,应当对其伤残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1.原告王某参与掰手腕的行为是否系自愿行为;
2.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掰手腕的行为是否属于文体活动;
3.被告李某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承担责任。
其一,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按照自己意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的选择、决定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强迫行为,也未向原告施加压力,加之掰手腕属于竞技性活动,常人均具有挑战自我、赢得美誉的心理获得感,虽原告在开始时拒绝了被告的邀约,但被告再次邀约时,原告选择迎战,应当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
其二,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
其三,双方在掰手腕的角力中的僵持状态系双方力量相当,在竞技中的正常行为,被告在僵持状态下的突然发力系掰手腕中的常见行为,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不能据此认定被告突然发力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加之在原告受伤后,被告积极将原告送医治疗,无论是垫付费用亦或是托朋友借款救治,也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也不存在过错。加之原告并未举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掰手腕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对原告的受伤,应认定被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掰手腕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行为,被告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