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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后,女子独自生下孩子,孩子生父该支付抚养费吗?法院判了!

   2022-05-13 3
核心提示:情到深处两人订婚后同居之后却未能善始善终时隔数年后女方带着一个孩子出现了女方生下孩子男方不认账2011年正月,女子彭某与男子
 情到深处

两人订婚后同居

之后却未能善始善终

时隔数年后

女方带着一个孩子出现了……

女方生下孩子

男方不认“账”

2011年正月,女子彭某与男子郭某通过相亲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订婚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同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随后感情破裂,结束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彭某在与郭某同居时就已怀有身孕,2012年2月生下一男孩小彭。孩子出生后彭某曾抱着孩子去找过郭某,但郭某避而不见,彭某遂独自一人抚养小彭。

2020年8月,随着小彭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开支的逐渐增多,彭某感到压力日渐沉重,再次找到郭某,提出分担小彭的抚养费等事宜。

郭某否认自己与小彭存在血缘关系,并以小彭出生证明上,父亲姓名一栏与自己的名字有一字之差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彭某于2021年3月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鉴定结果:男方为孩子生物学父亲

关于出生证明上的问题,彭某在审理过程中解释:“我当时一个人在医院生孩子,医生询问时,我的身体比较虚弱,声音就小,医生将名字听错了。后来我去找医生修改时已入档,没办法修改了。”

此外,彭某还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初步审查,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小彭与郭某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郭某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仍坚持否认态度。

彭某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亲子鉴定,起初郭某态度坚决、拒不配合,经法官多次沟通,并告知郭某如不配合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郭某终于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经DNA鉴定,确定郭某为小彭生物学父亲。

法院:男方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守护孩子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法官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支出情况,作出下述判决: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某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的小孩抚养费64800元;自2021年2月21日起,被告郭某于每年的2月21日支付原告彭某下年度的小孩抚养费7200元,直到小彭成年。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判决,主张只承担起诉后小彭的抚养费,遂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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