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该社交平台,王某与李某相识,两人互加微信好友,线下见面三次。2020年5月,李某在朋友圈发急需用钱的信息,王某主动联系李某询问需要多少钱,李某答复说需要5万元,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汇款5万元。一周后,李某主动联系王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再次向王某借款25万元,并约定每月支付利息,王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5万元给李某。
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李某催要还钱,李某未归还,王某遂诉至法院。
李某辩称:自己与王某只是主播与粉丝互动,双方关系没有熟悉到可以借款的程度,自己没有主动向王某借款,都是王某主动转账给自己,此转账是打赏而非借款。若是借款,应当有借条或者协议,有具体用途等约定,但王某没有相关证据,王某提供的两人间的聊天记录不完整,是掐头去尾有选择性的截图。
法院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其他证据也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中,原告起诉时虽未能提供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原告先后向被告转账30万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原告举示的双方间的聊天内容,载明了借款,一年一转,利息月结等有关民间借贷的内容。被告主张该转账系基于主播打赏,赠与等其他法律关系收取款项的,被告应当对其提出的法律关系提供证据证明。同时,网络平台服务协议规定,评估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分享、转送与获取服务,用户为自己账户下一切行为负责,原被告之间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平台之外,并不构成直播过程中的打赏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其他证据有时也能够证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如本案中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