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认为,在恋爱期间,皮某多次以经营公司为由向陈某借款,而陈某本着以结婚为目的在悉心经营这份感情,便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23万余元,微信发红包3.5万余元,款项累计27万余元。自网恋关系确立后,双方从未线下见过面,现双方恋爱关系破裂,被告方应返还27万余元的借款。
被告方认为,原告转给被告的所有的款项是情侣之间表达爱意的特殊款项。款项性质并非借款,而是原告追求被告对被告进行的赠与,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垫江法院
民二庭
法庭认为,原告陈某向被告皮某的部分转账金额为“520”“1314”“5200”等,与情侣之间表达爱意的谐音高度一致,部分转款备注“老婆我爱你”等增进恋爱关系字样,此部分款项应认定为赠与,其他部分款项在有相关证据支撑的情况下,视为双方其他经济往来,应认定为借款。但原被告双方对此争议较大,承办法官选择休庭。
通过“云上共享法庭”平台开庭审理结束后,考虑到当事双方均是受过良好教育的“90后”适婚青年,虽未能走进婚姻殿堂,但曾经也一起度过幸福快乐的时光。该案承办法官昌爽便多次联系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从法律讲证据、情理讲道德、人性本善良等多角度引导双方向上向善、换位思考。经过耐心劝说,原、被告终于意识到“恋人不成,友情还在”,最终达成被告3年内支付原告4万元调解协议。
提醒
当今社会,互联网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年轻人也乐于在网络空间寻找自己的伴侣,无论是“网恋”还是“奔现”,在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经济来往金额可能会有一些具有表达特殊爱意的谐音,如:520、1314、9999等,此类款项一般会被认定为是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而非借款,不能主张返还;而其他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平台的转账及红包,如果没有聊天记录、照片、借条等相关证据进行佐证,也只能说明双方有金钱往来,不能直接认定是借贷关系。情侣之间维系情感的桥梁和纽带应该是真情实感,而不是金钱,特别是网络恋情,在经济方面,当事双方一定要保持理性,以免“人财两空,悔之晚矣”! 据垫江融媒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