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姜女士通过二手交易平台闲鱼网站花费3800元向卖家于某购买了12.2克18K金手镯。购物前,于某多次向姜女士承诺手镯是18K真金,并向姜女士发送手镯照片,在姜女士付款3800元后,于某通过顺丰快递将手镯寄至姜女士处。
在收到手镯后,姜女士对手镯的真假起了疑心,于是将该手镯送检,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监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样品托材表面含量最高第一种金属元素为铜,发现上当受骗后,姜女士立即在闲鱼网购平台给于某发消息,要求其退还买镯子的3800元,怎料于某虽数次上线但都无视姜女士的诉求,姜女士发出去的消息石沉大海无人应答。“发来的货是假货,卖家又联系不上,而快递单上寄件人一栏的电话拨打过去却是‘已关机’”,姜女士曾多次试图联系于某,后来于某不仅在闲鱼网购平台上删除了此商品的链接,还拉黑了姜女士电话。姜女士无奈之下,将卖家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女士和于某通过闲鱼平台达成买卖手镯的合意,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于某多次向姜女士强调其出售的手镯是18K真金,但经有资质部门检验,该手镯最高金属元素为铜,故姜女士由于于某的欺诈行为达成的买卖合同系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姜女士现要求撤销,并要求于某退还货款及支付检验费用,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于某退还原告姜女士货款3800元,并支付检验费用400元。
二、法律解读
民法上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它是一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关于欺诈的法律规定,在《民法通则》时代便有,如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除此之外,《合同法》也规定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等等。由于既往法律关于欺诈的规定较为复杂,且针对欺诈的对象不同,分别为欺诈国家以及欺诈他人设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
为此,《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规定统一了欺诈的民事法律后果,即将欺诈行为一律确定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欺诈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救济途径,赋予了受欺诈方撤销权,由其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
需要注意,受欺诈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可以撤销,也有一定的适用条件。首先,欺诈方需要具有欺诈的故意,过失的欺诈不属于欺诈,既不能适用可撤销的民法规定,在刑事领域也不属于诈骗罪的范畴。其次,欺诈方需要有欺诈的行为,这一行为既可以是告知被欺诈方虚假的消息,也有对他们隐瞒真实的情况。再次,受欺诈方也需要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如果欺诈方有欺诈行为,但是被欺诈方并没有陷入错误或者已经明知对方的欺诈事实却仍做出相应意思表示的,则不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撤销该民事行为。
另外,限于篇幅,本文不讨论刑事诈骗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此类问题笔者将另文阐述。
三、律师提醒
需要注意,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欺诈而产生的民事撤销权受一年除斥期限的限制,如果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若您在知晓相关欺诈事实后,应尽快提起诉讼或仲裁,以便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形式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很多民事欺诈行为也通过欺骗行为占有了他人财物。因此,当您无法判断您所受欺诈行为是民事纠纷还是涉及刑事案件时,请不要贸然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否则,不仅会因证据不足承担败诉的风险,而且可能会影响此后刑事立案。笔者建议您,在遭遇欺诈时,应整理好您手头可以收集到的与被骗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通过对欺诈的目的、手段、行为过程、法律关系等的分析,帮助您准确判断适合您的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