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老李与被告老赵系同村一墙之隔的邻居。2005年12月29日,县政府依法将与被告老赵相隔一个老胡同的宅基地确权给原告老李使用。原告老李在上面盖了三间堂屋、三间东屋,并在院落的东北角留有一处约20平方米的空闲地存放杂物。2020年春天,原告老李去外地儿子家居住,被告老赵趁原告老李家里没人,占用原告老李东北角的空闲宅基地垒盖了自家的大门垛,将原告老李在东北角约20平方米的空闲宅基地侵占为己所用。原告老李回来后,多次找村委会人员协调让被告老赵返还占用的该处宅基地,被告老赵拒绝返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老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老李宅基地使用权经村集体依法取得,并经县政府批准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被告老赵在未得到原告老李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原告老李使用的宅基上垒建门垛及其占用原告老李宅基地放置杂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老李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原告老李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老赵在十日内拆除占用原告老李宅基地上垒建的门垛(南北长38厘米、东西宽37厘米、高272厘米);由被告老赵在十日内返还占用原告老李的空闲宅基地(约2.8米x5.7米)。
二、法律解读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法律的特有规定,它是我国土地改革进程下的产物。基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宅基地使用权自身的福利性质等因素,相较于用益物权权能范围,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具有一定的特定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不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还可以基于用益物权的权能范围,享有收益和处分权能。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问题,《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根据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和使用两大基础职能。所谓占有,就是说宅基地的合法占有受法律保护,即使农村村民已进城居住,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他人也不得非法剥夺村民对宅基地的占有;而且,宅基地的占有,并不要求权利主体持续的占有,基于宅基地的保障性以及集体成员身份等特质,权利主体只需分配宅基地便可视为占有。所谓使用,则主要体现在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满足自己生活需要,如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以及搭建厨房、厕所、鸡棚猪圈等附属设施,还包括在宅基地上种植蔬菜、花草以及堆放柴火、杂物等。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该规定,《民法典》在维系民事基础法律稳定性的同时,积极响应近年来国家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需求,特别是呼应了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关于突破宅基地流转方面的瓶颈限制的相关规定,这对于发挥土地要素的基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等均大有裨益。
就实践中常见的宅基地使用权被他人非法侵害的情形,《民法典》更是设置了较为完善的救济措施,如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根据该规定,不仅对已经发生的和正在发生的妨害,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排除妨害,对于尚未发生但却必然发生的妨害,权利人也可以请求消除危险,从事前、事中与事后各个角度,全面维护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提醒
需要注意的是,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财产管理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聚焦到上述案例,即应当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其他无关人员即使发现了侵权行为,也无权替权利人主张权利。
除此之外,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被排除的妨害具有非法性,如果权利人负有容忍义务,则即便构成妨碍,权利人也不得主张排除妨害。比如涉及到通行的相邻关系或者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对这些出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因不得不实施的“妨碍”行为,权利人应予必要的容忍与克制,不得主张排除妨害。但是,如果相邻不动产一方对另一方的妨害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如,本来可以短距离地绕行,相邻一方却偏偏要从另一方的家里通行,对此,权利人仍然可以依法提起排除妨害的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