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岁的齐老太在沈阳康平县一家药店内突然晕厥,药店老板孙某对其进行心肺复苏后将齐老太送医脱险。后经检查,齐老太双侧12根肋骨骨折,住院18天。事后,齐老太认为系因孙某心肺复苏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害,将其告到法院,要求孙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总计9800多元;待伤残等级评定出来后,孙某还需支付近10万元的赔偿金。
孙某毕业于沈阳医学院,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他认为自己的抢救过程是规范的。药店公共视频显示,孙某有取药动作,但没有看到齐老太有吃药动作。法院认定,即使服用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也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的有关证据,以及向三名医学专家咨询,被告孙某施救的行为与原告齐老太肋骨被压断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心肺复苏有几大并发症,其中一项并发症就是多发肋骨骨折,临床做心肺复苏要求按压深度至少达到5厘米,按压频率必须在100次之上,才能达到好的效果,对于岁数偏大、骨质疏松的患者,很容易出现肋骨骨折。被告孙某有执业医师证,做心肺复苏的过程符合规定,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后,老太一方提出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解读
“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仅是一种善举,更是国家提倡的行为,一直被广大群众所歌颂。然而,近年来,一些热心助人救人者反遭索赔、追责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越来越多民众对见义勇为的质疑,“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的一个痛点。
法律不仅对社会行为起到规制作用,同时也引领着公众价值取向和社会风尚。如何解决社会的难点、痛点问题,正是《民法典》应当为广大群众谱写的答卷。为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上述两条作为《民法典》的“好人条款”,从法律层面大力弘扬和提倡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中华传统美德,鼓励人们在危难时刻相互帮扶,营造了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更强化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不让英雄流血流汗又流泪。
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有部分观点将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两个概念混淆,其实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无因管理,则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一般无因管理中的管理行为所涉及的管理事务,基本是在平常状态下由管理人作出的,也无危险可言;而见义勇为的行为则大多是在紧急和危险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人必须面对灾害、歹徒,不怕牺牲自己的健康甚至生命,挺身而出以阻止不法行为与灾难的发生或损害的扩大,来保护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
三、律师提醒
虽然《民法典》向全社会传递出乐于助人、善人善举行为受法律保护的信号,但见义勇为者在施行紧急救助时也需要注意方式、方法,不仅要“勇为”,更要“智为”。见义勇为时,要讲究方式方法,不提倡以不顾个人安危和舍己作为“勇为”的前提,大家在保护自身的同时,还尽量减少给受助人或其他人造成伤害。
一方面,见义勇为的行为一定要是自己力所能及的事,在发现危险时,要综合考虑自身的救助能力,避免出现“旱鸭子下河救人”等盲目行动,在客观上不仅无法救助他人,更会给自己带来危险。
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见义勇为时应尽可能保存证据,如对现场进行拍摄录像、留下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等,一旦发生误会或者纠纷,可用较有说服力的证据还原事实经过,消除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