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是一位老实本分的青年,因为各种原因,一直未能成婚。随着年龄的增长,家里人越来越着急。2020年10月,经媒人介绍,小周与小玲相识,小玲比小周小8岁,之前有过两次婚姻。本着结婚的目的,两人在当月订婚就迅速领取了结婚证。男女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见面、订婚仪式和结婚仪式,小玲收取小周彩礼86000元。
小周本以为找到了真爱,在婚后双方能互敬互爱、互帮互助。谁知,婚后小玲以各种理由不与小周同住,在共同生活一个月后,小玲就回了娘家,不接小周电话也没有再露面了。
小周认为小玲与自己结婚是假,骗取财物是真。为避免人财两空,小周将小玲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并返还彩礼。法院调取了小玲之前的离婚卷宗发现,在小周之前,小玲还有两段婚姻,小玲均与男方认识很短时间后便登记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固,在上二次的诉讼中,男方都有一个共同的陈述,就是婚后均无夫妻生活,且支付彩礼价值高,男方都主张小玲只是将婚姻作为买卖,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有骗婚的嫌疑。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通过法院查明相关的案件得知,小玲在短短四年时间,涉及的离婚纠纷便已多达三件,并且,其之前两段婚姻关系解除后,均未返还彩礼。在本案中,小玲因结婚收取巨额彩礼,夫妻发生小矛盾后她就回娘家居住,不与对方长久共同生活。由此可见,小玲有通过订立婚姻获利的嫌疑。小周与小玲虽已登记结婚,但结婚后不久小玲就因财物等原因与小周产生矛盾,客观上小玲并没有基于夫妻长久、和谐生活的愿景,也未为化解夫妻矛盾、修复夫妻感情而付出努力。故,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且结婚彩礼86000元需全额返还。
二、法律解读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彩礼作为结婚的常见风俗,来源于西周的“婚姻六礼”,有着美好的寓意,在现代婚姻中仍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部分偏远落后地区,彩礼正慢慢脱离其设立的本意,窄化、降格为一种赤裸裸的利益计算,尤其近年来部分地区的彩礼价格一路飙升,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天价彩礼”,不仅会给给付彩礼一方的家庭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引发家庭矛盾,也会诱发以骗取彩礼为目的的“骗婚”和支付巨额彩礼的“买卖婚姻”行为。
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明确指出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是违法行为。同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还规定了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前提条件,即“(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述规定对于治理“天价彩礼”这一痛点问题,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降低因彩礼问题而导致的婚后财务纠纷等,均大有裨益。
现实中,如果一方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却假借婚嫁风俗向另一方骗取数额较大的彩礼,在成功后立即消失或者断绝联系等,属于“骗婚”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诈骗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律师提醒
《民法典》施行后,部分自媒体对法律针对彩礼以及借婚姻关系索要财物等规定做了扩大化的解释,将相关规定解释为《民法典》实施后禁止索要彩礼、禁止结婚收取彩礼等等,网络上甚至出现以“收取彩礼超两万就是犯罪”之类的文章,并以此为噱头贩卖焦虑和恐慌。
实际上,上述解释是错误的,从本文的法律解读中不难看出,《民法典》的规定仅限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指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而索要彩礼仅是该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返还彩礼的相关规定,其设立的目的也只是为了遏制以牟取财物为目的的“骗婚”“闪离”等行为,其中对何种情形应当返还彩礼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
纵观整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否认收取彩礼的合法性,若收取彩礼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并不会必然导致彩礼返还的法律后果。如果夫妻双方是真心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后也积极履行夫妻义务,共同经营家庭、彼此照顾扶持,而非借婚姻敛财,即使收取的彩礼由一方父母占有并使用,没有通过“返礼”“嫁妆”等方式带回小家庭,也不能就此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并要求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