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
老何在耒阳市某路开了一间粮油食品店,附近居民平常会到该粮油店内打麻将或字牌,老何收取5元/位的费用。2021年2月28日,自身患有疾病的老李打电话邀徐大去该粮油店打字牌,并与徐二、谢姐四人组成一桌。打牌过程中,老李突然陷入昏迷状态,牌友们防止老李跌倒受伤,采取急救措施,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老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了不菲的相关费用。
事后,老李以其突发疾病与老何及老杨天天叫去打牌没有好好休息有关,存在过错,且徐大、徐二、谢姐均没有及时发现自己健康出现异常,未及时终止打牌行为,也都有过错,故将五人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五人按份赔偿老李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李虽是在老何经营的粮油店打牌时发病,但老何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的救助义务,在老李身体出现异常时,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是符合一般公众社会认知的救助反应,具有合理性,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同时,基于自愿参加的休闲打字牌等娱乐性行为,系一般自发性的相互邀约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受伤或者死亡等情形,参与者不会也不可能预料该行为及他人具有危险性。老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该次活动的组织者,应该对其自身身体条件能否打牌是明知并负责的,同桌牌友徐大、徐二、谢姐并没有对打字牌行为是否对老李存在危险性具有审查性的义务,在打牌过程中也未与之存在争吵或具有侵权行为,且对身体出现异常的老李采取了一系列的救助措施,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老李要求五被告对其因自身疾病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五被告关于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反驳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均予以采纳,驳回原告老李诉讼请求。
二、法律解读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归责原则,也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侵权责任类型。为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较于以往《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法典》增加了“造成损害的”这一表述,进一步强调了以损害作为承担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明确了过错责任原则必须造成损害的要求。从上述法律规定也不难看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且四者缺一不可。此外,民法领域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过错的类型并未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和划分,也就是说,这种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若行为人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依法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新增了自甘风险制度,许多人据此认为上述案件中其他参与人可以免责,是因为适用该制度的原因。实际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自甘风险的适用前提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非全部的文体活动,更不是一切社会活动,因为文体活动的规则不宜完全由司法介入,在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合理冲撞、激烈运动等都属于规则范围内的情形,如因此遭受损伤,行为人应当免责。但是,对于上述案例中因打牌而受伤,由于打牌并不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作为社会一般人也无法预料到打牌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以说对因打牌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适用于一般侵权原则来判断,如果行为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并不能通过自甘风险制度来免责,而是可以通过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等等法律规定来降低甚至免除自身的责任。
三、律师提醒
虽然上述案例中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参与者并未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近年来,一些并不具有危险的活动组织者、参与者由于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而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这需要相关人员予以重视。
对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以及活动的组织者而言,即便活动没有明显的风险,也应提高注意义务,如为相关活动准备常见的药品和急救设备,为活动设定安全规则,在活动过程中注意观察活动参与人员的身体状态,在发生危险时及时叫停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护理和急救措施等等,以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而作为活动的参与者,也应在活动中注意其他人员的身体状态,特别需要关注存在心脏病、高血压等基础性疾病的人员,不随意用言语要挟或者刺激他们。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参与人员担责的情形就是在酒局过程中,如果明知他人身体有恙,却仍劝酒或者强迫他人饮酒的,很多人因此而承担了法律责任;此外,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否则,若饮酒者出现意外或者因此受伤,共同饮酒人可能会因此承担部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