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
蔡某洲与蔡某槟系父子关系。2018年9月,蔡某槟经确诊患有尿毒症。其后,蔡某洲作为发起人在轻松筹平台上发布“叩求救救我儿子吧”的筹款帖,截止10月19日共筹集到善款341346元。同日,蔡某洲将该款提现到其本人的银行卡中,陆续用于支付蔡某槟的治疗等费用支出;其中:通过微信转账给蔡某槟169760元,通过其他方式支付蔡某槟治疗的费用48866元,共计支出款项218626元。在蔡某槟治疗过程中,蔡某洲提出同意每月支付2000元给蔡某槟用于治疗,蔡某槟不同意并要求蔡某洲返还尚余的捐款,后于2021年5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现有证据可以确认,蔡某洲为蔡某槟的治疗在轻松筹上发起筹款,并将款项提现到其本人的账户。但轻松筹平台筹集的该笔资金是众多社会热心人士对患病且经济困难的蔡某槟解决治疗费用的爱心帮扶,应认定为捐款人为蔡某槟治病所需费用的主动赠与,款项应归蔡某槟所有。蔡某洲提现后作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所有募集到的捐款返还给蔡某槟。蔡某洲认为该款系社会热心人士对其本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其所有的抗辩,明显缺乏依据,不符合轻松筹平台筹款的初衷及规则。根据已查明的微信转账记录及蔡某槟认可的费用,蔡某洲应将全部捐款中剩余款项返还给蔡某槟。
综上,法院判决蔡某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蔡某槟 122720元。一审判决后,蔡某洲不服并提起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法律解读
什么是不当得利呢?《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换言之,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通过造成他人损失而取得的不当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合法依据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方取得了利益,此利益包括财产性权利和利益,不包括人身利益;该方获益无法律根据,缺乏受益的法律上的原因;其获利致使另一方遭受到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一方获益的时候另一方并未受到任何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捡拾他人的废弃物就不构成不当得利。 除此之外,《民法典》合同编的准合同分编中还设置了专门的章节规定不当得利的各种情形,其中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了三种不当得利返还的除外情形,即“(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现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则,对于一方获得利益,导致他人受到损失,取得的利益和他人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原告提出。但对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即“给付行为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司法实践中则存在一定的争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观点认为原则上应由被告承担“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所以,对于拟通过诉讼解决不当得利相关纠纷的当事人而言,应当压实自己的证据链,避免因自身证据缺失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三、律师提醒
近年来,在网络筹款平台筹集资金后因资金使用等问题而产生法律纠纷案件不在少数。甚至还出现因篡造病历、诊断证明等的“冒牌求助者”,通过筹款平台吸纳数额不等的捐款。此种行为若达到一定数额,即涉嫌诈骗罪,将依法面临刑事制裁。
对于筹款人而言,不仅需要提供真实的筹款资料,确保受助人符合筹款资格,还应当尽量将款项提现至受助人本人的账户;同时,确保所筹款项仅用于治病及相关支出,专款专用,做好募捐善款的支出记录,尽可能地实现信息公开,避免与亲属或者个人财产的混同。当从筹款平台所得捐款高于实际需求时,最好能够将多余的资金及产生的孳息等返还捐助人或用于同类型的救助工作,避免因不当得利而产生法律风险。
对于捐款人而言,应当审慎查验捐款平台的相关证照以及筹款人上传的各类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如果发现存在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善款的,捐款人应立即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捐款人如有证据证明网络平台没有严格审查行骗人的信息而导致自己被骗的,还可以要求网络平台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