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日,公司向小王发出《离职到期通知》,通知载明:“您于2018年10月27日提交的离职已获公司批准,现批准你离职,因你工作性质及岗位的特殊性,工作交接的特殊性,限于2018年12月29日工作交接完毕,现请您接到本通知后即日来人力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您本人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情况均与公司无关”。小王于2019年1月3日在该份通知上备注:“自己没有辞职,不接受以上说法,是公司违法解雇”。
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发生争议,小王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公司辩称《员工手册》中规定部门管理人员辞职需提前2个月提出。
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经济赔偿金吗?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因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解除还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首先,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职业选择的自由,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若离职需提前1个月提出。
虽然公司单方出具的《员工手册》规定部门管理人员辞职需提前2个月提出。即便该《员工手册》是真实的,但因公司并没有向小王发放该《员工手册》,小王对员工手册的规定并不知情,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因此,小王若要离职提前1个月提出即可。此外,小王虽于2018年10月申请离职,但因未获公司批准,之后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直至2018年年末,期间双方并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综上所述,小王虽然于2018年10月27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辞职预告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且以实际行动表明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于2019年1月2日通知小王解除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