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开展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警示网络市场主体守信合法合规经营,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在“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到来之际,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安徽曲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例
当事人于2021年4月,在微信公众号“曲韵知收藏”发布题为“速看!七大伟人金镶玉壁套装今日全国首发”的广告,含有:“全套7枚金镶玉壁及建党100周年紫砂一套”、“壶体以毛主席肖像,天安门,华表,长城为载体,加以毛体书法《红心向党,初心不改》为题词”、“其未来价值必将超乎我们想象”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200000元罚款。
二、合肥丘山重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互联网广告案例
当事人于2020年9月起在其天猫平台网店丘山重医疗器械专营店销售的“敖东男宝贴”商品网页中发布的广告中含有“男宝贴、爆发男性力量、坚持不泄、有求必硬”,“中药熬制、安全放心”,“医师建议、坚持周期使用、肾虚小补男宝贴3盒装、持久作战男宝贴5盒装、猛男专项男宝贴10盒装”,“适用于前列腺症状”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200000元罚款。
三、安徽我享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混淆域名主体部分、网页案例
当事人网站www.ahzskszs.cn(安徽省成人教育考试招生网),与“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www.ahzsks.cn)网站在域名主体部分、页面布局、版式设计、栏目设置、整体风格、颜色搭配等方面均相似。“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www.ahzsks.cn)网站开办者为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是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也是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安徽省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页,对他人造成混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
四、合肥中建开元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互联网广告案例
当事人自2019年1月起,在房天下直播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广告,含有“地铁一号线四期(规划)经过中建开元御湖公馆项目”、“项目设有电子脉冲围栏”、“D1户型餐厅北侧有设备平台”等内容,与事实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300000元罚款。
五、合肥智童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例
当事人于2021年2月在其微信公众号平台“智童行教育”中发布广告,含有“智童行青少儿学习中心与中国权威的考级中心,建立了定点考级中心,考级通过率达98%以上”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六、合肥颜如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起在其淘宝店铺“时尚辣妈团”销售“Kegel”产后盆底康复仪,该商品经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有源、接触人体的能量治疗器械属于医疗器械,其管理类别不低于第二类,而该商品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该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42847.13元,违法所得46247.13元。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没款合计896247.13元。
七、合肥吴记良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案例
当事人于2018年8月起经营“吴记银鱼”淘宝网店,却未在淘宝平台统一的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也未在其首页其他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7000元罚款。
八、安徽腾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查验有关文件核对广告内容案例
当事人与三六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代理在安徽地区的点睛系统技术服务业务(竞价排名搜索链接广告推广)。2021年3月,其进行广告经营活动时,未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导致其链接推广的多家医疗机构网站,均有违法医疗广告发布,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以40000元罚款。
九、安徽烁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查验有关文件核对广告内容案例
当事人是广州聚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UC浏览器)“阿里创新业务事业群智能营销平台”安徽代理商。2021年3月,其进行广告经营活动时,未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导致其链接推广的多家医疗机构网站,均有违法医疗广告发布,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以40000元罚款。
十、安徽哈罗秘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2月起在其天猫店铺“哈罗秘斯成人用品专营店”销售“ZALO女宿舍无线跳蛋女性自慰器性玩具成人情趣用品舔阴器静音震动”的商品网页发布广告,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50000元罚款。
十一、安徽易城逸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案例
2021年3月,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导致其经营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潘德妈妈”APP)上4家商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共向4户经营者收取服务费用10019.43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019.43元并处以50000元罚款。
十二、合肥永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售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商品案例
当事人于2021年9月在其天猫店铺“右东旗舰店”上销售印有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2周年纪念t恤,利用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等进行商业炒作,其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