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钟某与亓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一女南南,现已经成年;2007年生育一子北北。因钟某与亓某性格差异等原因,双方矛盾不断,自2017年7月开始一直分居。2020年3月份,钟某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1年3月,钟某又向济南市章丘区法院起诉,称二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钟某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北北由原告钟某抚养,被告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
章丘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钟某与亓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女儿南南,2007年生育儿子北北。钟某与亓某婚前感情尚可,但是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钟某曾起诉离婚,后撤诉;2020年3月钟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但双方未能和好;现钟某第三次起诉离婚,要求儿子北北跟随自己生活,亓某每个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
章丘区法院判决:一、准予钟某与亓某离婚;二、双方未成年子女北北由钟某直接抚养,亓某每月支付北北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三、亓某可探视孩子,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双方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法律解读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一直是许多父母离婚时最为纠结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针对子女抚养而产生的争议越来越多,不仅有父母双方争抢抚养权的,还有父母双方均不想抚养孩子的,由于案件往往涉及未成年人,若裁判不妥,将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这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其实在《婚姻法》中便早有规定,其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该规则给法官如何审理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提供了基本方向,即对哺乳期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其他情况,根据双方协议来确定,若没有协议的,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判断。但是,哺乳期毕竟不是一个准确的时间界限,不同孩子的哺乳时间不尽相同,《婚姻法》并未对哺乳期有明确的定义,致使在司法实务中如何界定这一时间点产生了一些争议。而且,以哺乳期为节点,也不利于已经超过哺乳期但年龄较小孩子的保护。另外,《婚姻法》规定的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又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致使法官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自己的经验做出主观判断,不同法官、不同法院由于对案件认知的不同,做出的判决结果往往也差异较大,影响了法院判决的威信。
《民法典》及时弥补了《婚姻法》存在的前述欠缺,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子女抚养的主要依据和规则,首次提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将其作为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指明的具体方向。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该规则将哺乳期这一较为模糊的概念修改为两周岁,这是因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有的还在母乳喂养期,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而且婴儿由母亲陪伴不仅对其成长有利且符合我国国民习惯。同时,鉴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能够感知父母与自己情感上的亲疏远近,对于父母离婚后,自己与谁共同生活能够得到更多关爱、更稳定生活和教育环境,已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因此,《民法典》新增了“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的规定,以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此外,《民法典》还在既往《婚姻法》的基础上,新增了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有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父母有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和责任,该规定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交相辉映,为保护未成年子女茁长成长提供了严密的法律保护伞。
三、律师提醒
虽然法律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设定了一定的规则,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拆分成两周岁以下、两周岁至八周岁、八周岁以上三档。但是,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是父母因为离婚后子女抚养产生争议且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才适用。如果父母对孩子的抚养可以达成协议,且该协议不会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也符合孩子真实意愿的,法院一般均会尊重父母之间关于抚养的协议内容。这一观点,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中便有体现,该解释明确了“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等。
作为父母,虽然爱情消失,离婚已成定局,但是孩子并不是父母的附属品或私有财产,在离婚时,父母均应从维系子女健康、快乐成长的角度充分考虑抚养问题,把维系良好的亲子关系放在首位,即便是未获得直接抚养权,也应在未来的生活中关爱子女,尽自己所能,为子女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而且,即便是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已经做出约定或法院已经做出抚养权判决的,日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