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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高利放贷违法、催收非法债务入刑

   2021-10-17 0
核心提示: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本次修正案结合了当下热点社会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如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至12周岁,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本次修正案结合了当下热点社会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如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至12周岁,增加规定高空抛物、顶替上学、暴力催收、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基因编辑应用等的刑事责任,进一步织密法网,回应社会关切,保护民众权益。

一、案件回顾

2020年3月,王某欠下了“庄家”顾某11万元的赌债,通过各种方式偿还6.5万元后,无力偿还剩余钱款。为此,顾某不仅多次打电话催讨,还先后两次去王某的家中讨要,并要求王某出面解决。迫于无奈,王某只得和顾某等人约定在朋友家约见,协商解决剩下的债务。

2020年5月10日,顾某纠集陈某等人聚集后到达约定地点,将王某堵在了朋友家的楼梯口,再次向王某讨要剩余4.5万元赌债,但当场遭到王某拒绝。为了胁迫王某还债,顾某等人以暴力手段对王某进行侮辱、威胁、殴打,逼迫王某承诺还债。陈某甚至抄起小区楼道内的灭火器,将灭火器的喷口塞入王某口中,对王某实施恐吓,直至王某被吓得不敢反抗,表示一定还债后才离开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遭到殴打,导致头皮挫伤、面部多处软组织擦伤及挫伤,双眼部挫伤,颈部多处挫伤、体表多处挫伤已分别构成轻微伤。2021年4月13日,经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顾某、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至3000元。

二、法律解读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网贷”以及由此衍生的暴力催收等乱象频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高利贷破坏国家金融秩序,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禁止。现实中,在巨大的不法利益背后,往往少不了暴力催收的影子。只要债务人出现违约,放贷人便会采用威胁、恐吓甚至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的方式索要欠款,许多债务人的亲属、朋友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近年来,社会上还出现了专门帮助索要非法债务的专业催收公司,他们长期与黑恶势力互相勾结,在这类催收的过程中极易诱发损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其他犯罪,其引发的多起惨案也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2018年,全国扫黑除恶文件《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就强调深入推进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其中就包括以非法平台形式违法高利放贷以及“软暴力”催债讨债。然而,由于刑事立法上的空缺,针对非法债务催收的行为以往只能处以治安处罚,或者采用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罪名间接规制,由于这些相关罪名对暴力催收的适用度不高,现实中不少犯罪分子采用较为隐蔽的“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使得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难以得到刑法的有效规制。

为了回应公众关切,有效维护民间借贷的合法秩序,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该罪名将目前常见的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进行了归纳和整合,对打击和规范借贷市场的催收行为,维护债务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大有裨益。

不仅在刑事领域,在民事领域,针对高利放贷的行为,法律也予以了规制。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就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该规定首次在国家民事立法层面明确的规定制止高利放贷行为,与刑法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交相呼应,遏制了非法放贷行为,符合司法实践和金融市场稳定的现实需要。

三、律师提醒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和民事领域大力打击非法放贷行为;同时,也保护合法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目前支持的最高利率为双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此处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作为借款方,您在确需借款时,要通过正规途径借款,慎重考量自己的偿还能力,在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时,要仔细查看合同内容,特别是借款期限、利息、是否有抵押、质押等担保的重要约定。同样,作为出借方,您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署规范的合同,既不能成为“职业放贷人”,也不能“高利转贷”。同时,双方均应当注意收集、保管好自己的借款合同、借条与转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在必要时,双方都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此外,如果您遇到暴力催收非法债务,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收集遭遇催收时的照片、监控视频、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提交给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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