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工伤  民法典  公安  人民法院  民法  物业管理  维权  期限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随意出借银行账户出借人担连带责任

   2021-09-20 法治日报0
核心提示:□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陶然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是违法的,出借人也是有过错的,并且应当为其过错行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陶然

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是违法的,出借人也是有过错的,并且应当为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认定何某出借账户存在过错,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6.28万元及利息;账户出借人何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2012年起,原告王甲、王乙(夫妻)根据被告陈某要求,陆续通过银行转款、支付现金方式支付350万元给陈某、账户出借人何某,双方约定月利率2%。后陈某、何某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现原告认为被告尚欠本金1074000元以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返还借款本金1074000元及利息,被告何某为其出借账户收到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何某出借银行账户情况如下:原告王甲分别于2015年1月、2016年8月转账50万元、25万元至何某账户,王乙2017年6月转账10万元至何某账户,合计85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借条以及谈话录音、电话录音等证据,可认定剩余借款本金为66.28万元。关于何某的责任问题,何某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何某收到涉案借款后,通过自己的账户逐月向原告王甲王乙偿还借款以及支付相应利息,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收转款及支付利息款是受到陈某的授权或委托,因此,被告何某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应对涉案借款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律案例
推荐图文
推荐法律案例
点击排行
币安app官网下载
网站首页  |  支付方式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鄂ICP备06013414号-3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