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邵珊珊
拥有一场童话般的婚礼是每一对新人的梦想,可是浙江宁波的一场婚礼却出现了新娘的名字被写错等各种混乱情况。这对新人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场地布置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宣判了这起案件,这也是宁波首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
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鄞州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婚礼策划服务协议》,场地布置费2.6万元,人员服务费1万余元。
婚礼当天,两位新人发现酒店迎宾区所有照片海报中新娘的名字都是错的,而婚礼现场吊顶高度过低,舞台高度也随之降低,导致无法呈现想要的舞台效果。在婚礼仪式过程中,新郎每走一步都会撞到吊顶上的金色线帘。此外,婚礼现场还存在舞台背景线帘未安装、路引鲜花摆放与约定有出入等问题。
婚礼结束后,这对新人将婚庆公司诉至鄞州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退还场地布置费2万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能全面了解场地问题,且擅自改变现场布置,迎宾台处摆放的新娘名字全部错误,使得婚礼现场的布置与预期效果严重不符。故原告要求降低价款并返还部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原告主张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求,法院认为,婚礼对于新人来说是一种精神利益的体现,这种场景不可复制,不可再现,其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远大于其本身的成本价值,被告将新娘名字写错等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场地布置费1.3万元,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规定突破了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行的一般原则,确立的统一规则有利于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保障了裁判结果的公平合理。
本案中,由于婚礼具有唯一性、专属性、纪念性等特殊性质,对新人来说是一种精神利益的体现,被告交付的婚礼现场布置与效果图严重不符,且将新娘名字书写错误,使原告的精神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