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带朋友一起出行,途中发生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担责?1月22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该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依法应减轻车主责任。
法院查明,张某于2019年11月驾驶车辆出行,车上搭载着其母亲以及朋友李某。车辆行驶到经开区一路口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张母以及李某受伤。交警认定货车驾驶员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未确保安全驾驶,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12万余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属于“好意同乘”。鉴于张某在驾车中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亦存在过错,故法院酌定减轻其10%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李某84000元,张某赔偿10865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非营运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张某无偿搭载李某,事故发生后也在第一时间施与救助,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属于“好意同乘”,因此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倡导。虽然民法典明确部分情况下应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供乘人而言,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于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