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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女同事发朋友圈称其“我的女人”是性骚扰吗?法院判了!

   2021-09-20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0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一男子偷拍女同事并发朋友圈称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一男子偷拍女同事并发朋友圈称其“我的女人”,被开除后还起诉公司,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判决公司无需赔偿。

基本案情

34岁的小刘通过工作接触,渐渐对公司女同事小玲心生爱慕,几经追求,小玲却明确表示拒绝。小刘没有知难而退,他开始在工作场所偷拍小玲的照片,并配上“老婆”“女神”“我的女人”等文字发送在微信朋友圈,还多次以短信、微信的方式对小玲进行骚扰。

小玲不堪其扰,甚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司知悉相关情况后,与小刘进行了谈话,告知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禁止性骚扰”的相关规定,并解除了与小刘的劳动合同关系。

小刘诉称: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他在离职时按规定进行了职业病检查,体检结果为“其他疾病或异常”,但公司未支付其医疗补助费。

公司辩称:

小刘在工作期间对女同事进行性骚扰,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不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刘在离职后所作的职业病检查结论,与职业病无关,且公司并非以小刘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其他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不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法院判决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在小玲未同意和他交往的情况下,在工作场所偷拍其照片、发送于微信朋友圈,并公开宣称小玲为“老婆”“我的女人”,这种行为显然超出了未婚男女正常追求异性的行为界限,且严重违反了公司执行的《员工手册》中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履行预防和制止女职工遭遇性骚扰的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小刘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公司是因小刘的严重违纪行为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并非以小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小刘在离职后经职业病健康检查并无职业病,故小刘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普法小贴士

针对性骚扰行为,企业要敢于“亮剑”

本案主审法官朱力表示,民法典相关条款中明确,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这不仅需要企业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积极宣传,有效预防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同时也需要企业在面对涉嫌构成性骚扰的行为时,迅速反应、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本案的裁判,更多企业敢于对职场性骚扰行为“亮剑”,进而形成多方合力,共同营造对性骚扰行为“零容忍”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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