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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入住酒店意外摔倒致残,酒店担责吗?法院判了!

   2021-09-20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0
核心提示:七旬老人入住酒店在房间内不慎意外摔倒严重受伤导致终生残疾酒店是否需要担责?该案经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绍兴市中级人民

七旬老人入住酒店

在房间内不慎意外摔倒

严重受伤导致终生残疾

酒店是否需要担责?

该案经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终于落槌,

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酒店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31日,高某与女儿郭某一同入住某酒店。第二日晚,70多岁的高某在房间内走动时,意外摔倒受伤。郭某发现后,向酒店求救,酒店工作人员拨打120,并陪同郭某将高某送至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高某为颈部脊髓损伤、四肢瘫痪、高血压、后纵韧带骨化。在住院期间,酒店向高某家属提供了免费住宿。2019年1月24日,高某转至北京某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事发后,高某家属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不成,遂向法院起诉。高某家属在诉状中称,该酒店房间家具摆放过多且不合理,通行空间过于狭窄;前往阳台必须绕过办公桌,并经过床尾与办公桌之间狭窄的间隔;办公桌为无色透明玻璃材质,悬空设计,透过玻璃桌面可以清晰看到地毯的颜色和花纹,该设计方式很容易让客人忽略办公桌的存在;酒店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设置防护措施或警示标志,要求酒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0万余元,同时要求酒店拆除客房内透明玻璃桌,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法院判决

诸暨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本案中,高某于2018年12月31日入住酒店,次日发生事故,事故发生时对于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位置已有一定了解。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活动过程中应当注意周边环境,避免自身风险。其次,高某与其女儿同住,家属明知高某年事已高,反应和行动能力相对较弱,应当对其予以照看和提醒。此外,高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酒店客房内摔倒,但并无证据表明其系撞到客房内透明玻璃桌而导致摔倒。

根据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并经现场勘查,透明玻璃桌有一定厚度,外缘光滑,玻璃下方为深棕色桌脚支撑。酒店客房内灯光明亮,夜间视线良好,能够注意到玻璃桌的存在。透明玻璃桌和床之间间隔较大,不影响正常通行。高某入住客房地面铺设地毯,无障碍物,客房内行走通畅。

涉案酒店内的玻璃桌



因此,法院认定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合理,不存在安全隐患,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对高某起诉要求酒店方赔偿各项损失等诉请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被告酒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绍兴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对于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相应规定,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高某因意外摔倒,致颈部脊髓损伤的境遇令人同情,但法官对事发客房进行实地走访、调查,通过还原案件客观真相,实践论证案件情况等方式后发现,该客房无论从家具摆放、灯光照明等各方面未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在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后,法官严格按照过错责任规则,判定酒店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酒店等服务群体应当对自身设施进行系统排查,排除安全隐患,履行好安全防范提醒义务,避免类似事件发生。(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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